存證信函產生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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存證信函 Q&A
存證信函有什麼用途?
各類國內掛號信函交寄時,以內容完全相同之副本留存郵局備作證據者,稱為存證信函。當事人交寄存證信函,於必要時,可資舉證,但郵局對存證信函之證明,以其正副本之內容相同為限。
交寄存證信函有什麼規定?
一、使用郵局存證信函用紙或其他符合郵局規定之格式紙張書寫。
二、使用本國文字,並得加註標點符號或阿拉伯數字。但信內述及之外國人名或事物名稱必須引用原文者,得用外國文字書寫。
三、使用不脫色筆或打字複寫,或書寫後複印、影印,每格限書一字,均需色澤明顯,字跡端正。
四、信函內之寄件人及收件人姓名、地址及郵遞區號與封面所書(示)者相同。
五、信函如有附件,以與存證信函本身有關文件為限,文件以外之物品不得附寄。正本具有附件者,副本亦須備附件,如無法製備者,應以照片或影印本代替。
六、存證信函正副本文字,如有塗改增刪,應於正副本之末註明「在某頁某行第幾格下塗改增刪若干字」字樣,由寄件人簽名或蓋章。但塗改增刪每頁不得逾二十字。
七、存證信函留存郵局之副本,依郵件處理規則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,自交寄日起,由郵局保存三年,期滿後銷燬之。

・本工具僅產出排版完成之 PDF,正式交寄需列印一式三份(正本一份、副本二份),至郵局櫃檯辦理存證並蓋章。

・本工具產出內容不構成法律意見。個案情形如需專業評估,歡迎洽詢理悅法律事務所(04-23758749)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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